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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停工、停业、停课

2020-07-29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649 5119大健康产业网

核心提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传谣、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拒绝隔离等行为,都被“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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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有“自我防护”、配合“居家观察”的责任,有权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报告,而一旦出现传谣、撕扯医务人员或社区工作人员防护服、拒绝隔离等行为则可能受罚甚至入刑。28日上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特别提出,本市将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

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有“自我防护”、配合“居家观察”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都有各自的责任。条例草案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

个人都有哪些责任?比如,对于个人来说,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进入本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观察。

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人发现隐患可拨12345报告有权举报不履职情况

进超市、下馆子,先扫健康码。新冠肺炎疫情,让市民对“扫健康码”熟悉起来。条例草案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毒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不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漏和滥用获悉的个人信息;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举报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停工、停业、停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可适时调整。其中,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为稳定市场价格,可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同时,可以严格本市人员出入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还将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确定备用医院;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宾馆、饭店、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储备等备用场所。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医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医疗救治中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中药企业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提供中药预防方等服务。

此外,本市还将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

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故意传谣、拒绝隔离将受罚甚至入刑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传谣、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拒绝隔离等行为,都被“明令禁止”。按照条例草案的要求,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丰台一家药店将原本进价每盒200元的3M牌口罩,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因哄抬口罩价格,该药店被重罚300万元。按照条例草案的要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防疫、防护用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有这些行为之一,都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本市还将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人大建议: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配合防控行为

在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调研中,社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普遍反映,有少数人不理解、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如拒绝配合健康监测、登记,居家观察期间外出购物、聚餐等,缺少及时制止的措施,对是否适用治安处罚也存在不同认识,给应急状态下的防控工作带来难度和困扰,希望立法予以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增加“规定劝阻制止制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配合防控措施、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行为,赋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劝阻、制止的职责和履行职责必要的措施。

此外,建议增加“零售药店、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场站”作为监测哨点,并“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同时,增加“在机场、火车站等配置监测、检疫、留验场所和设施、设备;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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