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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

2021-01-21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140 5119大健康产业网

核心提示:2020年12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连发两份关于疫苗接种的文件,一个是《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简称《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连发两份关于疫苗接种的文件,一个是《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简称《指导原则》,一个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2020年版)》(简称《参考目录及说明》)。有了这两个文件,统一了全国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为规范我国免疫规划迈出了很大一步。

 

 

(图片来源:疾病预防控制局)

具体实施后会有哪些变化,就让小编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下吧。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

首先来说《指导原则》,它明确规定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1、优先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除疑似狂犬病暴露者接种狂犬病疫苗、其他外伤接种破伤风疫苗等特殊情形外,其他非免疫规划疫苗与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时间相同,但未选择同时接种的,应当优先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也就是在非免疫规划疫苗与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时间存在冲突的时候,需要优先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这个原则保证了以流行病学结果为导向而制定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得以更科学和规范的实施,也就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儿童的健康成长。

应用解读:

好不容易排到预检登记窗口,刚好遇到可以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比如:“乙脑减毒活疫苗”和“灭活甲肝疫苗”)的情况,家长如果不选择同时接种,那接种医生就会跟你讲:“你们到旁边商量下哦,选一下先接种哪一种?”这时候除了后悔预习的“功课”不够,更纠结到底先接种哪种疫苗对小朋友更好。等到终于下定决心了,又要重新排队,耽误了很多时间。而且,家长非专业人士,却要选择到底先接种哪一种疫苗,也是难为大家了。

现在有这个规定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就让患有选择困难症家长得到了解脱,接种医生也可以直接按照规定,顺利进行疫苗预约。

2、知情、自愿

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知情自愿接种。

明确了非免疫规划疫苗是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知情、自愿接种。而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就是0-6岁的儿童的监护人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包括其他亲友。

应用解读:

本来带孩子打预防针按照法律规定和这个《指导原则》,是需要父母双方至少一个亲自去签《知情同意书》。但考虑双职工家庭,作为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母都很忙,可能没办法每次都请假带孩子去接种。那么按照规定,父母就需要先与带孩子去打针的亲人签订“授权书”,不然可能没法顺利完成接种。

3、接种间隔限制

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当间隔≥28天进行接种。灭活疫苗和口服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种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作限制。

也就是如果两种疫苗没有同时接种的情况下,第一次接种了减毒活疫苗,第二次还是要接种减毒活疫苗的话,应间隔≥28天才能接种;而如果是第一次接种了灭活疫苗或口服减毒活疫苗,第二次接种的疫苗在说明书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可以不限制间隔时间。

应用解读:

这个科学的规定缩短了接种的时间间隔,接种人员“排针”就不用再痛苦的精确计算时间了。而对于家长来说,如果是第一针接种了灭活疫苗或口服减毒活疫苗,第二针疫苗在说明书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不用再等7-14天了,直接就可以接种。以防等的时间内小朋友生病或者其他事情耽误了接种进程。

这样家长们就有更多的缓和时间,不用担心正常情况下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程接种导致小朋友缺少保护。

4、成人接种凭证

成人应当给予接种相应疫苗的凭证。

也就是成人去接种疫苗也有一个可以查询和留存的记录了。

应用解读:

出国、留学等事务的办理,均需要提供健康证明及免疫史证明。儿童的接种证可以证明其免疫史,而成人在没有接种证明的时候需要去接种单位查询并开具接种证明。而接种单位存在变更、合并或者其他变动导致电脑或纸质资料保留不全的时候(在《指导原则》出台以前并没有对成人接种的资料做留存要求),就加大了资料调取的难度。

直接影响到出国、留学等办理进程。现在根据《指导原则》要求,成人也会给予接种凭证,除了可以纪念用,还可以方便自己长期保存,随时了解自己到底打了哪些疫苗,还应该打哪些疫苗。对自己的预防接种也做一个合理的规划。当然,对出国或其他事宜的办理也更方便提供证据。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是减少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影响、保障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以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由各省制定,因而各省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和标准不尽相同,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带来一定困难。

现在国家出台了这个《参考目录及说明》,给出了11种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涉及流感疫苗、卡介苗、水痘疫苗等,为全国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补偿提供一定的参考范围,就能更好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进行补偿,更公平地保障受种者权益。

1、规定了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原则的,可以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疾病临床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明确排除其他病因:具有明确支持是由疫苗导致疾病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或者具有明确排除其他重要致病因素(如感染、外伤、中毒等)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详细的既往史、发病史、临床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等资料,有助于确定和解释是否有其他重要病因;

(3)属于目前已知范围内确定的疫苗损害:属于本目录中疾病与疫苗之间有确定的或倾向于支持存在因果关系的疾病;

(4)接种疫苗至该疾病发生的时间范围可参考本目录中的常见时间范围。

也就是如果有明确诊断、排除其他原因、属于目前已知的疫苗损害而且发病时间在接种疫苗后的常规时间(可参考《参考目录及说明》))范围内的,就可以直接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方便了“诊断小组”内不同老师对情况的判定,结合临床和预防双方面的因素,给出一个最中肯的意见。对受种者来说更公平、公正、也更合理。

2、规定了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

同时符合以下原则的,可以判定为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疾病临床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基本排除其他病因:具有倾向于支持是由疫苗导致疾病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或者具有基本排除其他重要致病因素(如感染、外伤、中毒等)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尤其对本目录中尚未有确定因果关联研究证据的疾病,应通过既往史、发病史、临床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等,排除其他重要的可能病因证据后,可作出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结论;

(3)属于目前已知范围内基本确定或可能的疫苗损害:属于本目录中所列的异常反应相关疾病范围;

(4)接种疫苗至该疾病发生的时间范围可参考本目录中的常见时间范围。

只要是临床明确诊断、基本排除其他原因(倾向是疫苗导致或者排除其他重要治病因素)、在已知范围内可能是疫苗导致的,而且在接种疫苗后的常规时间(可参考《参考目录及说明》))范围内的,就可以判定为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3、给予补偿的条件

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也就是如果受种者出现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严重伤害,但是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就要补偿,变相统一并扩大了补偿范围。对于接种者来说,更为安全、安心。

4、特别提到了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服苗的问题

可由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对符合《脊髓灰质炎诊断》(卫生行业标准 WS294-2016)中服苗接触者所患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或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诊断标准的,参照服苗者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进行补偿。

首次统一了各地对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服苗接触者所患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或由疫苗衍生病毒所致脊髓灰质炎的判定及补偿。《参考目录及说明》表示,对应2016年10月20日实施的《脊髓灰质炎诊断》(卫生行业标准 WS294-2016),实验室确定3.3.1和3.3.2(图1)为明确判定就要进行补偿。

(图1)

5、可实行动态调整

本目录及说明随着证据链的完善、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疾病是多样化的,一个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参考方案才是科学的好方案。目前这个《参考目录及说明》还只是一个目录及说明,想必后期会出一个细则,统一说明针对各种疫苗所对应的具体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严重程度,最好能有一个评级和补偿金额评定的标准。

6、家长能学到什么?

看完这么多偏专业的问题,大家可能会觉得这个文件对家长平时带孩子接种关系并不是很大。其实不然,这份《参考目录及说明》就是我们家长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内容,以便更深入的了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接种人员和家长都可以根据这个目录提出的时间参考进行“自查”,可以看看孩子接种后出现的反应是否在这个周期之内。

END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预防界,作者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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